附件:
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國有企業改革發展
黨的建設重要論述學習培訓要點
一、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山東重要講話及關于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黨的建設重要論述要點。
二、相關黨內法規
1.《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
2.《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
3.《中國共產黨組織工作條例》
4.《中國共產黨黨徽黨旗條例》
5.《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
6.《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
7.《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
8.《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
9.《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
重要論述要點整理
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山東重要講話
及關于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黨的建設
重要論述要點整理
一、習近平總書記在山東考察時的重點講話精神要點(2013年11月24日—28日)
1.企業是創新主體,掌握了一流技術,傳統產業也可以變為朝陽產業。要深入實施以質取勝和市場多元化戰略,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全球布局產業鏈,加快形成出口競爭新優勢,提高抵御風險能力。
2.要正確推進改革,堅持改革是社會主義制度自我完善和發展。要準確推進改革,認真執行中央要求,不要事情還沒弄明白就盲目推進。要有序推進改革,該中央統一部署的不要搶跑,該盡早推進的不要拖宕,該試點的不要倉促推開,該深入研究后再推進的不要急于求成,該得到法律授權的不要超前推進。要協調推進改革,注重改革的關聯性和耦合性,把握全局,力爭最大綜合效益。要善于把自覺維護中央大政方針的統一性嚴肅性和因地制宜、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結合起來。任務一經確定,就要一步一個腳印、穩扎穩打向前走,積小勝為大勝,積跬步致千里。
3.全面深化改革任務艱巨、矛盾繁多,對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是一個新的考驗。黨的建設各項工作,都要緊緊圍繞全面深化改革來定任務、添措施、建機制,都要用保證和促進全面深化改革的實際成效來檢驗。各級領導干部要著眼于領導好全面深化改革這場攻堅戰,加強學習和實踐,努力提高思想政治能力、動員組織能力、駕馭復雜矛盾能力,做到信心堅定、行動堅決,科學推進、勇于擔當。要時時處處為群眾作示范、當表率,讓群眾跟著來、一起干,不斷增強人民群眾投身改革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二、習近平總書記在山東考察時的重要講話精神要點(2018年6月12日—14日)
1.要堅持走自主創新之路,要有這么一股勁,要有這樣的堅定信念和追求,不斷在關鍵核心技術研發上取得新突破。
2.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所屬國有企業,一定要加強自主創新能力,研發和掌握更多的國之重器。國有企業要深化改革創新,努力建成現代企業。要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不動搖,堅持建強國有企業基層黨組織不放松,為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提供堅強組織保證。
3.我們黨要永遠立于不敗之地,就要不斷推進自我革命,教育引導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從思想上正本清源、固本培元,筑牢思想道德防線,增強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時刻保持共產黨人的政治本色。領導干部必須珍惜權力、管好權力、慎用權力,自覺接受各方面監督,做到忠誠老實、言行一致、表里如一,時刻想著為黨分憂、為黨奉獻。
三、習近平總書記在2016年10月10日全國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上講話精神要點
1.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是我國國有企業的光榮傳統,是國有企業的“根”和“魂”,是我國國有企業的獨特優勢。
2.國有企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總的要求是:
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發揮企業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證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重大部署在國有企業貫徹執行;
堅持服務生產經營不偏離,把提高企業效益、增強企業競爭實力、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作為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以企業改革發展成果檢驗黨組織的工作和戰斗力;
堅持黨組織對國有企業選人用人的領導和把關作用不能變,著力培養一支宏大的高素質企業領導人員隊伍;
堅持建強國有企業基層黨組織不放松,確保企業發展到哪里、黨的建設就跟進到哪里、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就體現在哪里,為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提供堅強組織保證。
3.“兩個一以貫之”: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是重大政治原則,必須一以貫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也必須一以貫之。
4.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特”就特在把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環節,把企業黨組織內嵌到公司治理結構之中,明確和落實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做到組織落實、干部到位、職責明確、監督嚴格。
5.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是政治領導、思想領導、組織領導的有機統一。國有企業黨組織發揮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歸結到一點,就是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
6.堅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方針,是堅持黨對國有企業領導的內在要求。要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進廠務公開、業務公開,落實職工群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充分調動工人階級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企業在重大決策上要聽取職工意見,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必須經過職代會審議。
7.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是黨在經濟領域的執政骨干,是治國理政復合型人才的重要來源,肩負著經營管理國有資產、實現保值增值的重要責任。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必須做到對黨忠誠、勇于創新、治企有方、興企有為、清正廉潔。
8.堅持黨管干部原則,保證黨對干部人事工作的領導權和對重要干部的管理權,保證人選政治合格、作風過硬、廉潔不出問題。
9.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黨性教育、宗旨教育、警示教育,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突出監督重點,強化對關鍵崗位、重要人員特別是一把手的監督管理。完善“三重一大”決策監督機制,嚴格日常管理,整合監督力量,形成監督合力。
10.全面從嚴治黨要在國有企業落實落地,必須從基本組織、基本隊伍、基本制度嚴起。企業黨組織“三會一課”要突出黨性鍛煉。要讓支部成為團結群眾的核心、教育黨員的學校、攻堅克難的堡壘。
11.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為企業黨組織一項經常性、基礎性工作來抓,把解決思想問題同解決實際問題結合起來,既講道理,又辦實事,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穩人心的工作。
四、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國有企業改革發展重要論述
1.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管理企業,在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主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占據支配地位,是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在我們黨執政和我國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經濟基礎中也是起支柱作用的,必須搞好。(——2014年8月18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四次會議時的講話)
2.國有企業是推進現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要堅持國有企業在國家發展中的重要地位不動搖,堅持把國有企業搞好、把國有企業做大做強做優不動搖。
推進國有企業改革,要有利于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國有經濟競爭力,有利于放大國有資本功能。
深化國有企業改革,要沿著符合國情的道路去改,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也要避免市場的盲目性,推動國有企業不斷提高效益和效率,提高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完善企業治理結構,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游刃有余。(——2015年7月17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吉林調研時的講話)
3.現在是市場經濟,哪里有優勢,哪里要素齊備,哪里就具有集聚的優勢。對國有企業發展,政府的作用更多體現在支持、扶持、杠桿作用,但沒有現存的“金娃娃”擺在那里。在這種情況下,國有企業要深化改革,要“借東風”,激發內生動力,在競爭中增強實力。(——2016年3月7日,習近平總書記在黑龍江代表團參加審議時的講話)
4.國有企業是壯大國家綜合實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必須理直氣壯做強做優做大,不斷增強活力、影響力、抗風險能力,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要按照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的要求,推進結構調整、創新發展、布局優化,使國有企業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發揮帶動作用。
(——2016年7月4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國有企業改革座談會上的講話)
5.誰說國企搞不好?要搞好就一定要改革,抱殘守缺不行,改革能成功,就能變成現代企業。希望大家再接再厲,一鼓作氣,一氣呵成,一以貫之,朝著你們既定的目標奮勇直前。
(——2018年6月13日,習近平總書記考察萬華煙臺工業園時的講話)
6.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所屬國有企業,一定要加強自主創新能力,研發和掌握更多的國之重器。國有企業要深化改革創新,努力建成現代企業。要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不動搖,堅持建強國有企業基層黨組織不放松,為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提供堅強組織保證。
(——2018年6月13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集來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煙臺基地視察時的講話)
7.我們的國有企業要繼續做強做優做大,那種不要國有企業、搞小國有企業的說法、論調都是錯誤的、片面的。我們實行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這一點毫不動搖。任何懷疑、唱衰國有企業的思想和言論都是錯誤的。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必須一以貫之;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也必須一以貫之。我們要沿著這條路篤定踏實地向前推進。
(——2018年9月27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國石油遼陽石化公司考察時的講話)
8.國有企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是黨執政興國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在這次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過程中,國有企業勇挑重擔,在應急保供、醫療支援、復工復產、穩定產業鏈供應鏈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今后3年是國企改革關鍵階段,要堅持和加強黨對國有企業的全面領導,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抓重點、補短板、強弱項,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增強國有經濟競爭力、創新力、控制力、影響力、抗風險能力。
(——2020年6月30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的講話)
9.要著力完善國有企業監管制度,加強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加強對國企領導班子的監督,搞好對國企的巡視,加大審計監督力度。
(——2015年1月13日,習近平總書記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
五、習近平總書記在2020年7月21日的企業家座談會上的講話精神要點
1.企業家要帶領企業戰勝當前的困難,走向更輝煌的未來,就要在愛國、創新、誠信、社會責任和國際視野等方面不斷提升自己,努力成為新時代構建新發展格局、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的生力軍。
2.企業家要立足中國,放眼世界,提高把握國際市場動向和需求特點的能力,提高把握國際規則能力,提高國際市場開拓能力,提高防范國際市場風險能力,帶動企業在更高水平的對外開放中實現更好發展,促進國內國際雙循環。
3.要提升產業鏈供應鏈現代化水平,大力推動科技創新,加快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打造未來發展新優勢。
4.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絕不是關起門來封閉運行,而是通過發揮內需潛力,使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更好聯通,更好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實現更加強勁可持續的發展。
相關黨內法規
《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
(2019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1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和加強黨對國有企業的全面領導,提高國有企業黨的建設質量,推動國有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有企業黨組織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組織力,強化使命意識和責任擔當,推動國有企業深化改革,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增強國有經濟競爭力、創新力、控制力、影響力、抗風險能力,為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提供堅強政治和組織保證。
第三條 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統一,把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環節;
(二)堅持黨建工作與生產經營深度融合,以企業改革發展成果檢驗黨組織工作成效;
(三)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培養高素質專業化企業領導人員隊伍和人才隊伍;
(四)堅持抓基層打基礎,突出黨支部建設,增強基層黨組織生機活力;
(五)堅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體現企業職工群眾主人翁地位,鞏固黨執政的階級基礎。
第二章 組織設置
第四條 國有企業黨員人數100人以上的,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黨員人數不足100人、確因工作需要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也可以設立黨委。
黨員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黨總支)。黨員人數不足50人、確因工作需要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也可以設立黨總支。
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成立黨支部。正式黨員7人以上的黨支部,設立支部委員會。
經黨中央批準,中管企業一般設立黨組,中管金融企業設立黨組性質黨委。
第五條 國有企業黨委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一般為5年。黨總支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一般為3年。任期屆滿應當按期進行換屆選舉。根據黨組織隸屬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上級黨組織一般應當提前6個月提醒做好換屆準備工作。
中央企業直屬企業(單位)黨組織換屆選舉工作,以中央企業黨委(黨組)為主指導,審批程序按照黨內有關規定辦理。中央企業及其直屬企業(單位)召開黨員代表大會,可以為黨組織隸屬地方黨組織的下一級企業(單位)分配代表名額。
第六條 國有企業黨委一般由5至9人組成,最多不超過11人,其中書記1人、副書記1至2人。設立常務委員會的,黨委常務委員會委員一般5至7人、最多不超過9人,黨委委員一般15至21人。黨委委員一般應當有3年以上黨齡,其中中央企業及其直屬企業(單位)、省屬國有企業的黨委委員應當有5年以上黨齡。
國有企業黨總支一般由5至7人組成,最多不超過9人;支部委員會由3至5人組成,一般不超過7人。正式黨員不足7人的黨支部,設1名書記,必要時可以設1名副書記。黨支部(黨總支)書記一般應當有1年以上黨齡。
第七條 國有企業黨組織書記、副書記以及設立常務委員會的黨委常務委員會委員,一般由本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選舉結果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中央企業黨委(黨組)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直屬企業(單位)黨組織負責人。
第八條 國有企業黨委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或者紀律檢查委員,黨總支和支部委員會設立紀律檢查委員。
第九條 國有企業在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應當同步設置或者調整黨的組織,理順黨組織隸屬關系,同步選配好黨組織負責人和黨務工作人員,有效開展黨的工作。
第十條 為執行某項任務臨時組建的工程項目、研發團隊等機構,黨員組織關系不轉接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可以成立臨時黨組織。臨時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由批準其成立的黨組織指定。
第三章 主要職責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黨委(黨組)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企業重大事項。主要職責是:
(一)加強企業黨的政治建設,堅持和落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導全體黨員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學習和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宣傳黨的理論,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監督、保證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上級黨組織決議在本企業貫徹落實;
(三)研究討論企業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支持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依法行使職權;
(四)加強對企業選人用人的領導和把關,抓好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干部隊伍、人才隊伍建設;
(五)履行企業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
(六)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團結帶領職工群眾積極投身企業改革發展;
(七)領導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統一戰線工作,領導企業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等群團組織。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黨支部(黨總支)以及內設機構中設立的黨委圍繞生產經營開展工作,發揮戰斗堡壘作用。主要職責是:
(一)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團結帶領職工群眾完成本單位各項任務。
(二)按照規定參與本單位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本單位負責人開展工作。
(三)做好黨員教育、管理、監督、服務和發展黨員工作,嚴格黨的組織生活,組織黨員創先爭優,充分發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四)密切聯系職工群眾,推動解決職工群眾合理訴求,認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等群團組織,支持它們依照各自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五)監督黨員、干部和企業其他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企業財經人事制度,維護國家、集體和群眾的利益。
(六)實事求是對黨的建設、黨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重要情況。按照規定向黨員、群眾通報黨的工作情況。
第四章 黨的領導和公司治理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應當將黨建工作要求寫入公司章程,寫明黨組織的職責權限、機構設置、運行機制、基礎保障等重要事項,明確黨組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落實黨組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
第十四條 堅持和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領導體制,符合條件的黨委(黨組)班子成員可以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成員中符合條件的黨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入黨委(黨組)。
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一般由一人擔任,黨員總經理擔任副書記。確因工作需要由上級企業領導人員兼任董事長的,根據企業實際,黨委書記可以由黨員總經理擔任,也可以單獨配備。
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的獨立法人企業,黨委書記和執行董事一般由一人擔任。總經理單設且是黨員的,一般應當擔任黨委副書記。
分公司等非獨立法人企業,黨委書記和總經理是否分設,結合實際確定。分設的一般由黨委書記擔任副總經理、黨員總經理擔任黨委副書記。
中央企業黨委(黨組)配備專職副書記,專職副書記一般進入董事會且不在經理層任職,專責抓好黨建工作。規模較大、職工和黨員人數較多的中央企業所屬企業(單位)和地方國有企業黨委,可以配備專職副書記。國有企業黨委(黨組)班子中的內設紀檢組織負責人,一般不兼任其他職務,確需兼任的,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國有企業黨組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必須落實黨組織決定。
第十五條 國有企業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必須經黨委(黨組)研究討論后,再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作出決定。研究討論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和落實國家發展戰略的重大舉措;
(二)企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方案;
(三)企業資產重組、產權轉讓、資本運作和大額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四)企業組織架構設置和調整,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企業安全生產、維護穩定、職工權益、社會責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六)其他應當由黨委(黨組)研究討論的重要事項。
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應當結合企業實際制定研究討論的事項清單,厘清黨委(黨組)和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等其他治理主體的權責。
具有人財物重大事項決策權且不設黨委的獨立法人企業的黨支部(黨總支),一般由黨員負責人擔任書記和委員,由黨支部(黨總支)對企業重大事項進行集體研究把關。
第十六條 國有企業黨組織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規范動議提名、組織考察、討論決定等程序,落實對黨忠誠、勇于創新、治企有方、興企有為、清正廉潔的要求,做好選配企業領導人員工作,加大優秀年輕領導人員培養選拔力度,加強企業領導人員管理監督,保證黨對干部人事工作的領導權和對重要干部的管理權。
實施人才強企戰略,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機制,重點做好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特殊領域緊缺人才工作,激發和保護企業家精神,營造鼓勵創新創業的良好環境。
第十七條 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探索職工參與管理的有效方式,推進廠務公開、業務公開,保障職工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重大決策應當聽取職工意見,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堅持和完善職工董事制度、職工監事制度,保證職工代表有序參與公司治理。
第五章 黨員隊伍建設
第十八條 國有企業黨組織應當堅持集中教育和經常性教育相結合,采取集中輪訓、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理論宣講、在線學習培訓等方式,強化政治理論教育、黨的宗旨教育、黨章黨規黨紀教育和革命傳統教育,組織引導黨員認真學習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把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作為加強黨的建設的永恒課題和全體黨員、干部的終身課題,形成長效機制。
第十九條 嚴肅黨的組織生活,認真召開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提高“三會一課”質量,落實談心談話、民主評議黨員和主題黨日等制度,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斗性。堅持重溫入黨誓詞、重溫入黨志愿書等有效做法,落實黨員領導干部講黨課制度。
第二十條 強化黨員日常管理,及時轉接黨員組織關系,督促黨員按期足額交納黨費,增強黨員意識。加強和改進青年黨員、農民工黨員、出國(境)黨員、流動黨員、勞務派遣制員工黨員的管理服務。有針對性做好離退休職工黨員、兼并重組和破產企業職工黨員管理服務工作。
從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關心關愛黨員,建立健全黨內關懷幫扶機制,在重要節日、紀念日等走訪慰問功勛榮譽表彰獎勵獲得者,經常聯系關心因公傷殘黨員、老黨員、生活困難黨員和因公殉職、犧牲黨員的家庭,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按照黨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教育或者處理。
第二十一條 按照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發揮作用的總要求和有關規定發展黨員。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重視在生產經營一線、青年職工和高知識群體中發展黨員,力爭每個班組都有黨員。注重把生產經營骨干培養成黨員,把黨員培養成生產經營骨干。對技術能手、青年專家等優秀人才,黨組織應當加強聯系、重點培養。
第二十二條 緊密結合企業生產經營開展黨組織活動,通過設立黨員責任區、黨員示范崗、黨員突擊隊、黨員服務隊等形式,引導黨員創先爭優、攻堅克難,爭當生產經營的能手、創新創業的模范、提高效益的標兵、服務群眾的先鋒。引導黨員積極參與志愿服務,注重發揮黨員在區域化黨建和基層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章 黨的政治建設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業黨組織必須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擔負起黨的政治建設責任,提高政治站位,強化政治引領,增強政治能力,涵養政治生態,防范政治風險,堅決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推動企業聚焦主責主業,服務國家發展戰略,全面履行經濟責任、政治責任、社會責任。
第二十四條 堅持用黨的創新理論武裝黨員干部職工,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訓練,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企業、進車間、進班組、進頭腦,引領職工群眾聽黨話、跟黨走。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宣傳教育,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抓好形勢政策教育。
第二十五條 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企業文化建設,傳承弘揚國有企業優良傳統和作風,培育家國情懷,增強應對挑戰的斗志,提升產業興國、實業報國的精氣神。深化文明單位創建,組織開展崗位技能競賽,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弘揚勞模精神、工匠精神,大力宣傳、表彰先進典型,發揮示范引領作用,造就有理想守信念、懂技術會創新、敢擔當講奉獻的新時代國有企業職工隊伍。
第二十六條 把思想政治工作作為經常性、基礎性工作,把解決思想問題同解決實際問題結合起來,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穩人心的工作,積極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努力將矛盾化解在基層。健全落實企業領導人員基層聯系點、黨員與職工結對幫帶等制度,定期開展職工思想動態分析,有針對性做好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注意在企業改革重組、化解過剩產能、處置“僵尸企業”和企業破產等過程中,深入細致做好思想工作,解決職工群眾困難,引導職工群眾擁護支持改革,積極參與改革。
第二十七條 堅持黨建帶群建,充分發揮群團組織橋梁紐帶作用,推動群團組織團結動員職工群眾圍繞企業改革發展和生產經營建功立業,多為職工群眾辦好事、解難事,維護和發展職工群眾利益。
第七章 黨內民主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國有企業黨組織應當落實黨員的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暢通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的途徑,推進黨務公開,建立健全黨員定期評議黨組織領導班子等制度。落實黨員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健全代表聯系黨員群眾等制度,積極反映基層黨組織和黨員意見建議。
第二十九條 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強化政治監督,加強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以及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的監督檢查。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加強對制度執行的監督,加強對企業關鍵崗位、重要人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的監督,強化對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產聚集的重點部門和單位的監督,突出“三重一大”決策、工程招投標、改制重組、產權變更和交易等重點環節的監督,嚴肅查處侵吞揮霍國有資產、利益輸送等違規違紀問題。問題嚴重的,應當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三十條 落實黨內監督責任,建立健全黨內監督制度機制,強化日常管理和監督,充分發揮內設紀檢組織、黨委工作機構、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作用。加強對企業領導人員的黨性教育、宗旨教育、警示教育,落實談心談話制度,加大提醒、函詢、誡勉等力度,通過巡視巡察、考察考核、調研督導、處理信訪舉報、抽查核實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等方式,督促企業領導人員依規依法用權、廉潔履職。
善用企業監事會、審計、法律、財務等監督力量,發揮職工群眾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作用,推動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形成監督合力,提高監督效能。
第三十一條 國有企業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協助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精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堅決懲治和預防腐敗。
各級紀委監委派駐企業的紀檢監察機構根據授權履行紀檢、監察職責,代表上級紀委監委對企業黨委(黨組)實行監督,督促推動國有企業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
第八章 領導和保障
第三十二條 各級黨委應當把國有企業黨的建設納入整體工作部署和黨的建設總體規劃,按照管人管黨建相統一的原則,健全上下貫通、執行有力的嚴密體系,形成黨委統一領導、黨委組織部門牽頭抓總、國有資產監管部門黨組(黨委)具體指導和日常管理、有關部門密切配合、企業黨組織履職盡責的工作格局。中央組織部負責全國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的宏觀指導。
中央企業直屬企業(單位)黨建工作,以中央企業黨委(黨組)領導、指導為主,企業所在地的市地以上黨委協助。
中管金融企業黨委垂直領導本系統的黨組織,負責抓好本系統黨建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國有企業黨組織履行黨的建設主體責任,書記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專職副書記履行直接責任,內設紀檢組織負責人履行監督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履行“一崗雙責”,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黨員成員應當積極支持、主動參與企業黨建工作。
各級黨組織應當強化黨建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層層傳導壓力,推動工作落實。
第三十四條 全面推行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強化考核結果運用,考核結果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并作為企業領導人員政治素質考察和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企業黨組織每年年初向上級黨組織全面報告上年度黨建工作情況,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定期向本企業黨組織報告抓黨建工作情況。
第三十五條 國有企業黨委按照有利于加強黨的工作和精干高效協調原則,根據實際需要設立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等工作機構,有關機構可以與企業職能相近的管理部門合署辦公。領導人員管理和基層黨組織建設一般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分屬兩個部門的應當由同一個領導班子成員分管。
第三十六條 根據企業職工人數和實際需要,配備一定比例專兼職黨務工作人員。選優配強黨組織書記,把黨支部書記崗位作為培養選拔企業領導人員的重要臺階。注重選拔政治素質好、熟悉經營管理、作風正派、在職工群眾中有威信的黨員骨干做企業黨建工作,把黨務工作崗位作為培養企業復合型人才的重要平臺。嚴格落實同職級、同待遇政策,推動黨務工作人員與其他經營管理人員雙向交流。
加強對黨支部書記和黨務工作人員的培訓,確保黨支部書記和黨務工作人員每年至少參加1次集中培訓。新任黨支部書記一般應當在半年內完成任職培訓。
第三十七條 通過納入管理費用、黨費留存等渠道,保障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并向生產經營一線傾斜。納入管理費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1%的比例安排,由企業納入年度預算。整合利用各類資源,建好用好黨組織活動陣地。
建立黨支部工作經常性督查指導機制,推進黨支部標準化、規范化建設,抓好軟弱渙散基層黨組織整頓提升。注重運用網絡信息化手段和新媒體平臺,增強黨組織活動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吸引力、實效性。
第三十八條 堅持有責必問、失責必究。對國有企業黨的建設思想不重視、工作不得力的,應當及時提醒、約談或者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適用于國有獨資、全資企業和國有資本絕對控股企業。國有資本相對控股并具有實際控制力的企業,結合實際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其他有關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弘揚“支部建在連上”光榮傳統,落實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全面提升黨支部組織力,強化黨支部政治功能,充分發揮黨支部戰斗堡壘作用,鞏固黨長期執政的組織基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支部是黨的基礎組織,是黨組織開展工作的基本單元,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斗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擔負直接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的職責。
第三條 黨支部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黨章,加強思想理論武裝,堅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始終保持先進性和純潔性。
(二)堅持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四個服從”,旗幟鮮明講政治,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三)堅持踐行黨的宗旨和群眾路線,組織引領黨員、群眾聽黨話、跟黨走,成為黨員、群眾的主心骨。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發揚黨內民主,尊重黨員主體地位,嚴肅黨的紀律,提高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增強生機活力。
(五)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充分發揮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第二章 組織設置
第四條 黨支部設置一般以單位、區域為主,以單獨組建為主要方式。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連(中)隊以及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支部。
黨支部黨員人數一般不超過50人。
第五條 結合實際創新黨支部設置形式,使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
規模較大、跨區域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專業市場、商業街區、商務樓宇等,符合條件的,應當成立黨支部。正式黨員不足3人的單位,應當按照地域相鄰、行業相近、規模適當、便于管理的原則,成立聯合黨支部。聯合黨支部覆蓋單位一般不超過5個。
為期6個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項目等,符合條件的,應當成立黨支部。
流動黨員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對固定集中,應當由流出地黨組織商流入地黨組織,依托園區、商會、行業協會、駐外地辦事機構等成立流動黨員黨支部。
第六條 黨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層單位提出申請,所在鄉鎮(街道)或者單位基層黨委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并批復,批復時間一般不超過1個月。
基層黨委審批同意后,基層單位召開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支部委員會或者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批復和選舉結果由基層黨委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
根據工作需要,上級黨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層單位成立黨支部的決定。
第七條 對因黨員人數或者所在單位、區域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設立條件的黨支部,上級黨組織應當及時予以調整或者撤銷。
黨支部的調整和撤銷,一般由黨支部報所在鄉鎮(街道)或者單位基層黨委批準,也可以由所在鄉鎮(街道)或者單位基層黨委直接作出決定,并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
第八條 為執行某項任務臨時組建的機構,黨員組織關系不轉接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可以成立臨時黨支部。
臨時黨支部主要組織黨員開展政治學習,教育、管理、監督黨員,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等,一般不發展黨員、處分處置黨員,不收繳黨費,不選舉黨代表大會代表和進行換屆。
臨時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委員由批準其成立的黨組織指定。
臨時組建的機構撤銷后,臨時黨支部自然撤銷。
第三章 基本任務
第九條 黨支部的基本任務是:
(一)宣傳和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及本黨支部的決議。討論決定或者參與決定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重要事項,充分發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團結組織群眾,努力完成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二)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識形態工作。
(三)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突出政治教育,提高黨員素質,堅定理想信念,增強黨性,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關懷幫扶生活困難黨員和老黨員。做好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規穩妥處置不合格黨員。
(四)密切聯系群眾,向群眾宣傳黨的政策,經常了解群眾對黨員、黨的工作的批評和意見,了解群眾訴求,維護群眾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做好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廣大群眾的智慧和力量。領導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等群團組織,支持它們依照各自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五)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經常性的發展黨員工作,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嚴格程序、嚴肅紀律,發展政治品質純潔的黨員。發現、培養和推薦黨員、群眾中間的優秀人才。
(六)監督黨員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國家的財政經濟法規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國家、集體和群眾的利益。
(七)實事求是對黨的建設、黨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重要情況。教育黨員、群眾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紀違法行為作斗爭。
(八)按照規定,向黨員、群眾通報黨的工作情況,公開黨內有關事務。
第十條 不同領域黨支部結合實際,分別承擔各自不同的重點任務:
(一)村黨支部,全面領導隸屬本村的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開展工作,組織帶領農民群眾發展集體經濟,走共同富裕道路,領導村級治理,建設和諧美麗鄉村。貧困村黨支部應當動員和帶領群眾,全力打贏脫貧攻堅戰。
(二)社區黨支部,全面領導隸屬本社區的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圍繞鞏固黨在城市執政基礎、增進群眾福祉開展工作,領導基層社會治理,組織整合轄區資源,服務社區群眾、維護和諧穩定、建設美好家園。
(三)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的黨支部,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圍繞企業生產經營開展工作,按規定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服務改革發展、凝聚職工群眾、建設企業文化,創造一流業績。
(四)高校中的黨支部,保證監督黨的教育方針貫徹落實,鞏固馬克思主義在高校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加強思想政治引領,筑牢學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保證教學科研管理各項任務完成。
(五)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的黨支部,引導和監督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團結凝聚職工群眾,依法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建設企業先進文化,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六)社會組織中的黨支部,引導和監督社會組織依法執業、誠信從業,教育引導職工群眾增強政治認同,引導和支持社會組織有序參與社會治理、提供公共服務、承擔社會責任。
(七)事業單位中的黨支部,保證監督改革發展正確方向,參與重要決策,服務人才成長,促進事業發展。事業單位中發揮領導作用的黨支部,對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
(八)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的黨支部,圍繞服務中心、建設隊伍開展工作,發揮對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作用,協助本部門行政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
(九)流動黨員黨支部,組織流動黨員開展政治學習,過好組織生活,進行民主評議,引導黨員履行黨員義務,行使黨員權利,充分發揮作用。對組織關系不在本黨支部的流動黨員民主評議等情況,應當通報其組織關系所在黨支部。
(十)離退休干部職工黨支部,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根據黨員實際情況,組織參加學習,開展黨的組織生活,聽取意見建議,引導他們結合自身實際發揮作用。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 黨支部黨員大會是黨支部的議事決策機構,由全體黨員參加,一般每季度召開1次。
黨支部黨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黨支部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按照規定開展黨支部選舉工作,推薦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選舉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討論和表決接收預備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延長預備期或者取消預備黨員資格;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表彰表揚、組織處置和紀律處分;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村、社區重要事項以及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必須經過黨支部黨員大會討論。
黨支部黨員大會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經過充分討論。表決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黨員到會方可進行,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的半數為通過。
第十二條 黨支部委員會是黨支部日常工作的領導機構。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以隨時召開,對黨支部重要工作進行討論、作出決定等。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可進行。重要事項提交黨員大會決定前,一般應當經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
第十三條 黨員人數較多或者黨員工作地、居住地比較分散的黨支部,按照便于組織開展活動原則,應當劃分若干黨小組,并設立黨小組組長。黨小組組長由黨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黨小組黨員推薦產生。
黨小組主要落實黨支部工作要求,完成黨支部安排的任務。
黨小組會一般每月召開1次,組織黨員參加政治學習、談心談話、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等。
第十四條 黨支部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由黨支部書記召集并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副書記或者委員召集并主持。黨小組會由黨小組組長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組織生活
第十五條 黨支部應當嚴格執行黨的組織生活制度,經常、認真、嚴肅地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斗性。
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帶頭參加所在黨支部或者黨小組組織生活。
第十六條 黨支部應當組織黨員按期參加黨員大會、黨小組會和上黨課,定期召開黨支部委員會會議。
“三會一課”應當突出政治學習和教育,突出黨性鍛煉,以“兩學一做”為主要內容,結合黨員思想和工作實際,確定主題和具體方式,做到形式多樣、氛圍莊重。
黨課應當針對黨員思想和工作實際,回應普遍關心的問題,注重身邊人講身邊事,增強吸引力感染力。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定期為基層黨員講黨課,黨委(黨組)書記每年至少講1次黨課。
黨支部每月相對固定1天開展主題黨日,組織黨員集中學習、過組織生活、進行民主議事和志愿服務等。主題黨日開展前,黨支部應當認真研究確定主題和內容;開展后,應當抓好議定事項的組織落實。
對經黨組織同意可以不轉接組織關系的黨員,所在單位黨組織可以將其納入一個黨支部或者黨小組,參加組織生活。
第十七條 黨支部每年至少召開1次組織生活會,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組織生活會一般以黨支部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或者黨小組會形式召開。
組織生活會應當確定主題,會前認真學習,談心談話,聽取意見;會上查擺問題,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明確整改方向;會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實。
第十八條 黨支部一般每年開展1次民主評議黨員,組織黨員對照合格黨員標準、對照入黨誓詞,聯系個人實際進行黨性分析。
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按照個人自評、黨員互評、民主測評的程序,組織黨員進行評議。黨員人數較多的黨支部,個人自評和黨員互評可以在黨小組范圍內進行。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或者黨員大會根據評議情況和黨員日常表現情況,提出評定意見。
民主評議黨員可以結合組織生活會一并進行。
第十九條 黨支部應當經常開展談心談話。黨支部委員之間、黨支部委員和黨員之間、黨員和黨員之間,每年談心談話一般不少于1次。談心談話應當坦誠相見、交流思想、交換意見、幫助提高。
黨支部應當注重分析黨員思想狀況和心理狀態。對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和出現重大困難、身心健康存在突出問題等情況的黨員,黨支部書記應當幫助做好心理疏導;對受到處分處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黨員,黨支部書記應當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黨支部委員會建設
第二十條 有正式黨員7人以上的黨支部,應當設立黨支部委員會。黨支部委員會由3至5人組成,一般不超過7人。
黨支部委員會設書記和組織委員、宣傳委員、紀檢委員等,必要時可以設1名副書記。
正式黨員不足7人的黨支部,設1名書記,必要時可以設1名副書記。
第二十一條 村、社區黨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其他基層單位黨支部委員會一般每屆任期3年。
黨支部委員會由黨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支部書記、副書記一般由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由黨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選出的黨支部委員,報上級黨組織備案;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報上級黨組織批準。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委員出現空缺,應當及時進行補選。確有必要時,上級黨組織可以指派黨支部書記或者副書記。
建立健全黨支部按期換屆提醒督促機制。根據黨組織隸屬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上級黨組織對任期屆滿的黨支部,一般提前6個月以發函或者電話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換屆準備。對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換屆的,應當認真審核、從嚴把關,延長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二條 黨支部書記主持黨支部全面工作,督促黨支部其他委員履行職責、發揮作用,抓好黨支部委員會自身建設,向黨支部委員會、黨員大會和上級黨組織報告工作。
黨支部副書記協助黨支部書記開展工作。黨支部其他委員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 黨支部書記應當具備良好政治素質,熱愛黨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組織協調能力和群眾工作本領,敢于擔當、樂于奉獻,帶頭發揮先鋒模范作用,在黨員、群眾中有較高威信,一般應當具有1年以上黨齡。
第二十四條 上級黨組織應當結合不同領域實際,突出政治標準,按照組織程序,采取多種方式,選拔符合條件的優秀黨員擔任黨支部書記。
村、社區應當注重從帶富能力強的村民、復員退伍軍人、經商務工人員、鄉村教師、鄉村醫生、社會工作者、大學生村官、退休干部職工等群體中選拔黨支部書記。對沒有合適人選的,上級黨組織可以跨地域或者從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選派黨支部書記。根據工作需要,上級黨組織可以選派優秀干部到村、社區擔任黨支部第一書記,指導、幫助黨支部書記開展工作,主要承擔建強黨支部、推動中心工作、為民辦事服務、提升治理水平等職責任務。符合條件的村、社區黨支部書記可以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主任。
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支部書記一般由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也可以由本部門本單位其他負責人擔任。根據工作需要,上級黨組織可以選派黨員干部擔任專職黨支部書記。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一般從管理層中選任黨支部書記,應當注重從業務骨干中選拔黨支部書記。沒有合適人選的,可以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支部書記。
加強黨支部書記后備隊伍建設,注意發現優秀黨員作為黨支部書記后備人才培養,建立村、社區等領域黨支部書記后備人才庫。
第二十五條 上級黨組織應當經常對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其他委員進行培訓。
黨支部書記培訓納入黨員、干部教育培訓規劃,對新任黨支部書記應當進行任職培訓。中央組織部組織開展黨支部書記示范培訓,地方、行業、系統一般根據黨組織隸屬關系,分層分類開展黨支部書記全員輪訓。黨支部書記每年應當至少參加1次縣級以上黨組織舉辦的集中輪訓。注意統籌安排,防止頻繁參訓,確保黨支部書記做好日常工作。
對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其他委員的培訓應當突出黨的基本理論、基本政策、基本知識及黨務工作基本要求,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黨規黨紀等內容。注重發揮優秀黨支部書記傳幫帶作用。
第二十六條 注重從優秀村、社區黨支部書記中選拔鄉鎮和街道領導干部,考錄公務員和招聘事業單位人員。
培養樹立黨支部書記先進典型,對優秀黨支部書記給予表彰表揚。
第二十七條 黨支部委員會成員應當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監督,加強互相監督。
黨支部書記每年應當向上級黨組織和黨支部黨員大會述職,接受評議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評先評優、選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建立持續整頓軟弱渙散黨支部工作機制。對不適宜擔任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委員職務的,上級黨組織應當及時作出調整。對存在換屆選舉拉票賄選、宗族宗教和黑惡勢力干擾滲透等問題的,上級黨組織應當及時嚴肅處理。
第七章 領導和保障
第二十九條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把黨支部建設作為最重要的基本建設,定期研究討論、加強領導指導,切實履行主體責任。縣級黨委每年至少專題研究1次黨支部建設工作。
各級黨委(黨組)書記應當帶頭建立黨支部工作聯系點,帶頭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發現和解決問題,總結推廣經驗。
第三十條 黨委組織部門應當經常對黨支部建設情況進行分析研判,加強分類指導和督促檢查,擴大先進黨支部增量,提升中間黨支部水平,整頓后進黨支部。加強黨支部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基層黨委一般應當配備專兼職組織員,加強對黨支部建設的具體指導。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注意通過黨支部了解掌握黨員干部日常表現,干部考察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黨支部的意見。
村、社區黨支部書記納入縣級黨委組織部備案管理。
第三十一條 村、社區黨支部工作納入縣級黨委巡察監督工作內容。
第三十二條 抓黨支部建設情況應當列入各級黨委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評判其履行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情況的重要依據。對抓黨支部建設不力、各項工作不落實的,上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應當進行約談。對黨支部建設出現嚴重問題,黨員、群眾反映強烈的,應當按照規定嚴肅問責。
第三十三條 各級黨組織應當為黨支部開展工作提供必要條件,給予經費保障。增強村、社區黨支部運轉經費保障能力,落實村、社區黨支部書記報酬待遇,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長機制。給予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支部工作經費支持。加強村、社區和園區等領域基層黨組織活動場所建設,積極運用現代技術和信息化手段,充分發揮辦公議事、開展黨的活動、提供便民服務等綜合功能。
縣級以上黨委管理的黨費每年應當按照一定比例下撥到黨支部,重點支持貧困村黨支部、困難國有企業黨支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支部、流動黨員黨支部、離退休干部職工黨支部等開展黨的活動。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村、社區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按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關黨支部的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中國共產黨組織工作條例
(2021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2021年5月22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推進黨的組織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提高黨的組織工作質量,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的組織工作是以黨的組織體系建設、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人才隊伍建設、黨員隊伍建設為主要內容的實踐活動,是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實現黨的全面領導、完成黨的全部工作的重要保證,是黨領導人民不斷奪取革命、建設、改革勝利的優良傳統和獨特優勢。
第三條 黨的組織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以加強黨的長期執政能力建設、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為主線,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以組織體系建設為重點,著力培養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干部,著力集聚愛國奉獻的各方面優秀人才,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為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提供堅強組織保證。
第四條 黨的組織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全面領導;
(二)堅持組織路線服務政治路線;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
(四)堅持黨的群眾路線;
(五)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
(六)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任人唯賢;
(七)堅持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
(八)堅持實事求是、公道正派;
(九)堅持依法依規、科學規范。
第二章 領導體制和職責
第五條 組織工作實行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各級黨委(黨組)分級分類領導,組織部門專門負責,有關方面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的領導體制。
黨中央以及地方黨委設置組織部,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黨組織設置組織工作機構或者專職工作崗位,專門負責組織工作。
中央組織部指導各級組織部門工作,上級組織部門指導下級組織部門工作。
第六條 黨中央決定組織工作路線方針政策,制定組織工作重要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組織工作重大戰略、重大改革、重大舉措、重大事項作出決策,全面領導黨的組織體系建設、干部工作、人才工作,按照有關規定推薦、提名、任免干部。
黨中央一般每5年召開1次全國組織工作會議,對一個時期的組織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第七條 地方黨委對本地區組織工作負主體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的組織工作路線方針政策,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關于組織工作的決策部署、指示要求,按照權限制定組織工作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研究部署本地區組織工作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
(二)領導同級人大、政府、政協、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等黨的組織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下級黨組織開展組織工作;
(三)領導本地區黨的組織體系建設,加強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
(四)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國家機關、政協組織、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等推薦重要干部;
(五)貫徹人才強國戰略,統籌協調有關方面共同參與和推動本地區人才工作;
(六)完成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他任務。
黨組對本單位組織工作的領導職責,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中央組織部和地方黨委組織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在黨中央以及本級黨委領導下,具體負責落實黨的組織工作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按照權限和分工制定、起草組織工作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推進組織制度貫徹落實;
(二)研究組織工作重要理論和實踐問題,提出完善制度機制的政策建議,為黨中央以及本級黨委決策提供參考;
(三)負責黨的組織體系建設,加強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
(四)負責干部工作和干部隊伍的統一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分工負責領導班子建設的有關具體工作;
(五)負責人才工作的指導協調和人才的聯系服務;
(六)負責公務員工作的統一管理;
(七)負責離退休干部工作的統一管理;
(八)統一管理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九)完成黨中央以及本級黨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黨的組織體系建設
第九條 堅持馬克思主義建黨原則,健全維護黨的集中統一的組織制度,完善上下貫通、執行有力的組織體系,實現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不斷增強黨的政治領導力、思想引領力、群眾組織力、社會號召力。
第十條 按照黨章規定建立健全黨的各級各類組織,形成包括黨的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基層組織在內,涵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黨的工作機關、黨組,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嚴密組織架構。
適應形勢任務的發展變化,及時調整和優化黨組織設置。為執行某項任務臨時組建的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成立臨時黨組織。除另有規定外,一般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規范和理順基層黨組織隸屬關系。
第十一條 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是黨的組織體系的大腦和中樞,在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把方向、謀大局、定政策、促改革。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制度體系,健全黨中央對重大工作的領導體制,完善推動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實機制,嚴格執行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制度。
第十二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在本地區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作用,全面領導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全面負責本地區黨的建設,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保落實職責。堅持和完善黨的地方組織工作制度,健全議事決策和監督機制,增強整體功能,提高領導水平,把黨的地方組織建設成為堅決聽從黨中央指揮、管理嚴格、監督有力、班子團結、風氣純正的堅強組織。
第十三條 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斗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堅持大抓基層的鮮明導向,以提升組織力為重點,大力加強企業、農村、機關、學校、醫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等基層黨組織建設,推進組織設置和活動方式創新,增強黨組織政治功能,選優配強黨組織帶頭人,把各領域黨的基層組織建設成為宣傳黨的主張、貫徹黨的決定、領導基層治理、團結動員群眾、推動改革發展的堅強戰斗堡壘。
黨支部是黨的基礎組織,是黨組織開展工作的基本單元。全面推進黨支部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加強基礎工作,完善基本制度,提升基本能力,落實基本保障,充分發揮黨支部直接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的職責作用。黨員人數較多或者黨員工作地、居住地比較分散的黨支部,應當按照便于組織開展活動原則,劃分若干黨小組。
第十四條 黨組在本單位發揮領導作用,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職責。堅持和完善黨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規則和決策機制,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同謀劃、同部署、同推進、同考核,督促推動本單位領導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時全面落實黨組決策,確保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在本單位貫徹落實。
第十五條 圍繞建設信念堅定、政治可靠、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紀律嚴明、作用突出的黨員隊伍,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監督、服務工作。
發展黨員應當按照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發揮作用的總要求,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嚴格程序、嚴格把關,保證新發展黨員質量。加強入黨積極分子隊伍建設,加強發展對象、預備黨員的教育培養。
黨員教育應當把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首要政治任務,組織開展黨內集中教育和黨員經常性教育,堅持組織培訓和個人自學相結合,引導黨員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不懈奮斗。
黨員管理應當嚴格做好黨籍管理、組織關系管理、黨費收繳使用管理、日常監督、組織處置等工作,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結合不同群體黨員實際,組織引導黨員充分發揮先鋒模范作用。
加強黨內激勵關懷幫扶,保障黨員民主權利,開展黨內表彰,做好關愛服務黨員工作。
第十六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完善發展黨內民主和實行正確集中的相關制度。堅持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完善黨內選舉制度,落實黨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和黨的各級組織任期等制度。建立健全包括組織設置、組織生活、組織運行、組織管理、組織監督等在內的完整組織制度體系,完善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制度。
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堅持和完善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制度,健全“三會一課”、主題黨日、談心談話、民主評議黨員等制度,落實黨員領導干部雙重組織生活制度,發展積極健康的黨內政治文化,確保黨的組織生活經常、認真、嚴肅,不斷增強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斗性,不斷增強黨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第十八條 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持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部署,不斷完善組織紀律各項要求,深入開展紀律教育,加強對組織紀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提高紀律的權威性和約束力,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執紀必嚴、違紀必究。
第四章 干部工作
第十九條 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好干部標準,堅持正確用人導向,統籌干部素質培養、知事識人、選拔任用、從嚴管理、正向激勵體系建設,統籌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統籌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干部隊伍建設,著力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
第二十條 干部工作實行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分級分類管理的體制。黨委(黨組)及其組織部門應當加強對干部工作的統一管理。根據事權劃分、行業領域屬性特點、機構設置和業務管理體制以及隊伍建設需要,合理確定干部管理職責、范圍、權限、方式和程序,做好干部雙重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領導班子建設必須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堅持統籌謀劃、整體推進,堅持分類指導、精準施策,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深化理論武裝,優化班子結構,增強整體功能,保持班子穩定,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努力把各級領導班子鍛造成為忠實踐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定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堅強領導集體。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源頭培養、跟蹤培養、全程培養的素質培養體系,突出政治素質,注重分類分級,加強思想淬煉、政治歷練、實踐鍛煉、專業訓練,把思想理論武裝、理想信念教育、知識結構改善、能力素質提升貫穿干部成長全過程。注重在基層一線和困難艱苦地區培養鍛煉干部,增強斗爭精神,提高治理能力,使廣大干部政治素養、理論水平、專業能力、實踐本領跟上時代發展步伐。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日常考核、分類考核、近距離考核的知事識人體系,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正確政績觀,把區分優劣、獎優罰劣、激勵擔當、促進發展作為基本任務,優化考核內容和考核指標體系,完善考核方式方法,統籌開展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專項考核、任期考核,全方位、多渠道了解干部,注意掌握干部在重大任務、重大斗爭一線的表現。強化考核結果運用,把考核結果與干部選拔任用、教育培養、管理監督、激勵約束、問責追責等結合起來,推動形成能者上、優者獎、庸者下、劣者汰的正確導向。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以德為先、任人唯賢、人事相宜的選拔任用體系,充分發揮黨組織領導和把關作用,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嚴格落實干部選拔任用的原則、條件、程序,嚴格執行干部任期、任職回避等制度,樹立注重基層、注重實踐、講擔當重擔當的用人導向,提高干部考察質量,精準科學選人用人,切實把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選出來用起來。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監督,營造風清氣正的選人用人環境。
拓寬選人用人視野,推進地方與部門之間、地區之間、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干部交流,綜合運用援派、掛職等方式,加大對國家重大戰略選派干部支持力度。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風、管紀律的從嚴管理體系,聚焦領導干部特別是黨政正職,突出對干部做到“兩個維護”、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法律法規、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遵守黨內政治生活準則等情況的政治監督。堅持抓早抓小抓經常,加強日常管理和對履職盡責、擔當作為的監督,推動廣大干部嚴格按照制度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崇尚實干、帶動擔當、加油鼓勁的正向激勵體系,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加強對敢擔當善作為干部的激勵保護,以正確用人導向引領干事創業導向。正確對待、合理使用被問責和受處分干部,完善被誣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健全表彰獎勵制度,落實和完善干部工資、福利與保險制度,關心關愛干部身心健康,加大對基層干部特別是困難艱苦地區干部的政策傾斜力度,充分調動廣大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第二十七條 著眼黨和國家事業長遠發展需要,堅持拓寬來源、優化結構、改進方式、提高質量,從各條戰線、各個領域、各個行業發現選拔優秀年輕干部,優化成長路徑,建立上下聯動、長期關注的干部常態化培養鍛煉機制,完善適時使用、動態管理機制,健全促進優秀年輕干部脫穎而出的制度措施,推動年輕干部加強思想理論武裝和基層實踐鍛煉、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用好各年齡段干部,優化干部隊伍梯次結構。統籌做好培養選拔女干部、少數民族干部和黨外干部工作。
第二十八條 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健全統一規范高效的公務員工作領導體制。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完善中國特色公務員制度,健全職務與職級并行、錄用交流、考核獎懲、培訓監督等制度,構建規范完備的公務員管理法規體系,健全科學有效的公務員管理機制。堅持和完善公務員分類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平。
第二十九條 嚴格執行干部退休制度,加強離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設和黨組織建設,完善和創新離退休干部服務管理工作,組織引導離退休干部發揮作用。
第三十條 堅持和加強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建立健全組織部門統一管理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制度,做好完善領導管理體制相關工作,統籌干部和機構編制資源,確保機構編制管理和干部管理有機銜接。
第五章 人才工作
第三十一條 堅持黨管人才原則,確立人才引領發展的戰略地位,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破除束縛人才發展的思想觀念和體制機制障礙,構建科學規范、開放包容、運行高效的人才發展治理體系,全方位培養、引進、用好人才,著力集聚愛國奉獻的各方面優秀人才,推進實施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為民族復興偉業提供強大人才支撐。
第三十二條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人才工作的領導,形成黨委統一領導,組織部門牽頭抓總,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用人單位發揮主體作用、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黨管人才工作格局。
黨中央設立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對全國人才工作和人才隊伍建設進行宏觀指導、統籌協調、政策創新、重點推動、督促檢查。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日常工作。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央組織部。
地方黨委設立人才工作領導(協調)機構,統籌協調本地區人才工作和人才隊伍建設。黨委和政府所屬系統內承擔人才工作職能較多或者人才比較集中的職能部門,可以根據實際設立人才工作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
第三十三條 緊緊圍繞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聚焦重大發展戰略,加強對人才隊伍建設的宏觀謀劃,培養造就大批德才兼備的高素質人才。堅持高端引領、整體開發,組織實施重大人才工程,統籌推進各領域人才隊伍建設。
第三十四條 樹立全球視野和戰略眼光,實行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堅持以用為本,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推進人才資源的優化配置,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鼓勵引導人才向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流動。
第三十五條 協調推進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和政策創新,堅決破除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健全人才引進、培養、使用、評價、流動、激勵機制,加快構建具有吸引力和國際競爭力的人才制度體系,向用人主體放權,為人才松綁,激發人才創新活力。
第三十六條 發揮黨的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密切聯系群眾優勢,加強對各方面人才的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引導廣大人才矢志愛國奉獻、勇于創新創造。堅持黨委聯系服務專家制度,完善領導干部直接聯系服務人才工作機制,及時聽取人才的意見建議,關心人才的工作生活。
第三十七條 樹立強烈的人才意識,完善人才服務保障體系,加強對優秀人才和先進典型的宣傳,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氛圍,鼓勵創新、寬容失敗,開創人人皆可成才、人人盡展其才的生動局面。
第六章 保障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切實加強對組織工作的領導,關心和支持組織部門履行職責、開展工作,合理配置機構編制,充實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統籌協調各方面,形成做好組織工作的合力。加強組織部門領導班子建設,注重選拔政治上強、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有黨務工作經歷的干部擔任組織部門領導干部。
第三十九條 組織部門應當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以及黨委(黨組)的決策部署,嚴格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堅持和完善部務會會議制度,健全議事規則和程序,充分發揮部務會集體領導和把關作用。
第四十條 組織部門應當聚焦主責主業,健全工作機制,優化工作流程,加強調查研究,注重運用互聯網技術、數字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能。
第四十一條 組織部門應當強化政治機關意識,帶頭發揚黨的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帶頭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深入推進從嚴治部、從嚴律己、從嚴帶隊伍,努力建設講政治、重公道、業務精、作風好的模范部門,讓黨中央放心、讓黨員干部人才信賴、讓人民群眾滿意。
加強組工干部隊伍建設,強化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教育,嚴守組織人事紀律和保密紀律,堅持清正廉潔,著力提升專業化能力,確保政治上絕對可靠、對黨絕對忠誠。
第四十二條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對本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將本條例執行情況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內容,納入巡視巡察范圍。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處理或者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精神,制定相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均可從官方網站查詢。